托运和受理主要作业
托运、受理必须做好货物包装,确定重量和办理单据等项作业。
货物包装
为了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完好和便于装载,发货人在托运货物之前,应按照国家标准代号,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包装,凡在标准范围内未被列入的货物,发货人应根据托运货物的重量、性质、运距、道路、气候等条件,按照运输工作的需要做好包装工作。
车站对发货人托运的货物,应认真检查其包装质量,发现货物包装不合要求时,应建议并督促发货人将货物按有关规定改变包装,然后再行承运。凡在搬运、装卸、运送或保管过程中,需要加以特别注意的货物,托运方除必须改善包装外,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物明显处,贴上货物运输指示标志。
确定重量
货物的重量不仅是企业统计运输工作量和核算货物运费的依据,与车辆载重量的充分利用、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完好也有关。货物重量分为实际重量和计费重量,货物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。货物有实重货物和轻浮货物之分。凡每立方米重量不足250kg的货物为轻浮货物,否则为实重货物。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有标准重量的整车实重货物,一般由发货人提出重量或件数,经车站认可后承运。货物重量应包括其包装重量在内。
整车货物运输的托运受理方法
(1)登门受理。即由运输部门派人员去客户单位办理承托手续。
(2)下产地受理。在农产品上市时节,运输部门下产地联系运输事宜。
(3)现场受理。在省、市、地区召开物资订货、展销、交流会议期间,运输部门在会场设立临时托运或服务点,现场办理托运。
(4)驻点受理。对生产量大、货物集中,对VI供应,以及货物集散的车站码头、港口、矿山、油田、基建工地等单位,运输部门可设点或巡回办理托运。
(5)异地受理。企业单位在外地的整车货物,运输部门根据具体情况,可向本地运输部门办理托运、要车等手续。
(6)电话、传真、信函、上网等方式托运。经运输部门认可,本地或外地的货主单位可用电话、传真、信函、上网等方式托运,由运输部门的业务人员受理登记、代填托运单。
(7)签订运输合同。根据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或协议,办理货物运输。
(8)站点受理。货物托运单位派人直接到运输部门办理托运。